所内公告与待办
关于新一批实习律师账号开通的通知
恒正行字〔2015〕第 085 号
各业务部、行政办、档案室:
为配合在办案件的卷宗流转与归档工作,经合伙人会议同意,本所新开通一批实习律师账号。本批账号由行政办统一发放,一人一号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;初始口令按《案件档案系统使用手册》规定的规则设定,不另行书面通知。
| 序号 | 账号 | 分配岗位 | 开通日期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hz-sy-0041 | 案件登记与编号 | 2015-12-07 |
| 2 | hz-sy-0042 | 卷宗流转与归档(承办:陆令奕) | 2015-12-07 |
| 3 | hz-sy-0043 | 当事人接待与来访登记 | 2015-12-07 |
| 4 | hz-sy-0044 | 文书校对与送达登记 | 2015-12-07 |
| 5 | hz-sy-0045 | 档案库房日常巡查 | 2015-12-07 |
各账号使用人应当在到岗当日登录系统,核对本人岗位与待办事项;检索、摘录、归档按《案件档案系统使用手册》办理,操作均入日志。
恒正律师事务所行政办(印)
2015 年 12 月 7 日
抄送:刑事业务部、档案室。张贴于所内公告栏。
案件交办单 · 卷宗签收单
恒正字〔2015〕第 0917 号
交办部门:刑事业务部。交办日期:2015 年 12 月 7 日(2015-12-07)。
交办事项:贺遥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卷宗流转与归档。
卷宗范围:本案 HZ-2015-0917 卷群全部在库卷宗。按《卷宗目录卡总索引》逐卷核对,登记流转与归档情况;缺号、封存卷宗另册说明。
承办:陆令奕律师。
办理要求:按《案件档案系统使用手册》与所内保密规程办理;卷宗不得携出档案室,摘录材料另行登记。本单经签收后一份存档案室,一份随卷。
| 签收人(实习生签名) | |
|---|---|
| 签收日期 | 2015 年 月 日 |
| 交办人(签章) | 陆令奕 |
恒正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(印)
抄送:行政办、档案室。